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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投资优惠政策
2008-5-19 ifeng.com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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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加快发展,强市富民”的发展战略,加快西宁市建设步伐,吸引国内外投资者用资金、先进技术和现代管理方式,参与西宁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建设,根据国家和青海省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西宁市内陆开放城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政策适用于外国公司、企业、经济组织、个人以及台湾、澳门同胞和华侨在西宁市境内投资,同时适用于设在本省和其它省、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在西宁市境内再投资设立的企业(简称外商);国内各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的投资者来我市投资(简称内商)。外商和内商统称投资者。

  二 投资方式和比例
  第三条 投资者在西宁市境内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投资:

  1、举办独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

  2、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

  3、举办“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移交—经营—移交(TOT)”项目;

  4、购买、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租赁经营西宁市国有、集体企业;

  5、共同投资,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

  6、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开发经营;

  7、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 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者投资额一般不应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 投资导向
  第五条鼓励投资者在我市兴办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鼓励兴办以本省资源为依托,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的企业;鼓励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第六条鼓励投资者兴办、建设、经营“菜蓝子”工程、农田水利灌溉、土地连片开发、农副产品加工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七条鼓励投资者参与道路、桥梁、电厂(站)、供热、供气、给排水等城市基础设施、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环境保护、市场建设以及科技、医疗、卫生、教育、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和旅游、信息等服务性产业。

  第八条鼓励投资者采取购买、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注资经营等多种形式对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实施改组改造。

  四 财政、税收
  第九条投资者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牧业开发及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建设,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属于市征收的部分由市财政返还,属于区县征收的部分由区县财政返还。下同)50%。经营期十年以上、从获利年度起外商企业第一、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内商企业第一、二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条投资者兴办一般性生产和非生产性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超过24%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返还,其中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我市征收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返还,第二、三年减半给予返还。

  第十一条投资者对我市生产性企业以兼并、参股、承包等形式进行改组改造的,被兼并、承包企业的历年欠税免缴滞纳金,企业所得税按第九条办理。

  第十二条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股息、利息、红利等在西宁市内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再投资兴办其它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可退还其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十三条投资者在西宁市境内新建独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优质农牧业企业等,在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二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

  在西宁市境内新建合资、合作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效优质家牧业企业等,合资、合作期在十年以上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按内、外商投资比例,给予一至二年返还。

  第十四条投资者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全员接受安置原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五年内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五条投资者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投产年度起返还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六年,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可返还资源税三至五年。

  第十六条对外商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减免。

  对内商企业缴纳的城市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地方财政返还十年。返还期满后,经批准可继续返还。

  第十七条对外商企业投资额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对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投资额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对内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属于我市留成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返还。

  第十八条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因特殊原因需要加速折旧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加速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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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编辑:qiyuanduand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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