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对内开放,切实改善投资环境,促进招商引资,加速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十堰市《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㈠税费征收从优
1、外来客商在我区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实行前2年免征,后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从事农、林、牧、矿产资源开发和旅游资源深度开发的,在享受有关待遇期满后,10年内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50%至30%的企业所得税。
3、对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在享受免减优惠政策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经确认为“先进技术型”外来企业,在享受有关待遇期满后,考核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税。
5、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6、外来客商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自获利年度起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6年;从事林业生产的,同时免收“林业两费”3年。
7、外来客商投资企业的教育附加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流转税附加收费、卫生许可证费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卫生监督防疫费、规划设计费、勘察测量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环境影响评估费、建筑施工噪音超标排污费、地价评估费减半征收。
8、外来客商兴办的企业,除享受上述税费优惠政策外,对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国家、省两级确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费用。
㈡土地使用从优
1、外来客商申请用地,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通过出让、作价入股、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其中,外商投资用于农业、能源、交通、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公益事业以及其它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50年。在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经土地部门办理登记后,可以抵押。
2、外来客商承租宜林荒山、荒地或疏林地规模在200亩以上的,根据地上资源状况,年租金按每亩5——50元收取。规模在200亩以下的,由乡镇政府(街办、林场、开发区)参照上述标准与客商商定。
3、外来客商在我区从事能够带来明显生态、社会、经济效益的旅游开发项目需租用“四荒地”的,使用期30年以内,前15年免收土地租金;使用期50年以内,前20年免收土地租金。
4、从事山场、旅游资源开发的外来客商,与乡镇、村组直接签订山场租赁开发协议(合同)后,区政府颁发《山场使用权证》,切实保护其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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