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目 的
为加大武昌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调动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以下统称“中介人”)为武昌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的积极性,扩大招商引资的渠道,促进我区经济的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介人的确认
2.1本办法所称中介人,是指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之外,所有引荐外来投资商来我区直接投资并将税务关系明确在武昌、向我区捐赠款物、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国内外企业、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及区内承担招商引资工作任务的个人、单位和部门。
2.2 中介人包括第一引荐人以及项目跟踪服务的人(称为全程中介人)。
2.3 中介人的应及时填写招商引资信息确认表或项目跟踪表,以便区外经局或招商局确认为第一信息人或全程中介人。
第三条 奖励比率
3.1 根据中介人引荐外来投资商投资的不同产业门类和中介人对项目的跟踪服务程度的不同按照中介人引进项目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对中介人实行不同的奖励(包含费用)兑现比率。
3.2 不同产业门类兑现比率分别为:
3.2.1工业、高科技产业8‰;
3.2.2商务楼5‰;
3.2.3商贸、教育、卫生、旅游、中介咨询服务业5‰;
3.2.4金融、证券、保险及其他产业4‰(按注册资本金计算)。
3.3 外资项目按以上比率乘1.2的系数,外币按到资当日汇率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3.4 引荐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的,经验资或评估确认后,按实际赠款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外资按收款当日汇率以及赠物和无偿转让先进技术价值折合人民币)的1%奖励中介人。
3.5 中介人仅提供信息,而后期的跟踪、洽谈到项目的资金到位都是其他人完成的,中介奖的40%奖励信息第一提供人,60%奖励给后期跟踪、洽谈到项目资金到位的其他人。
3.6 中介人不仅提供信息,而且将项目跟踪服务到项目资金全部到位,中介奖的100%奖励中介人。
第四条 奖励原则及程序
4.1 奖励中介人的资金来源,本着谁受益谁给奖的原则。中介人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兑现,再分别从区、街两级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摊。
4.2 奖励资金兑现的办理程序:
4.2.1 由投资者和区外经局或招商局确认为“项目中介人”的书面证明;
4.2.2中介人填写《武昌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奖励申请表》,连同受益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受益单位在外来投资商按规定期限缴付每期投资额的15日内出具)、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并经区财政局核实的验资报告一起报区外经局或招商局;
4.2.3区外经局或招商局受理中介人申请后,按有关规定对中介人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查验,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奖励标准,报请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批准。
4.2.4区外经局或招商局根据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核准同意的批复,发给中介人引荐外来投资奖励证书及奖励资金。
4.3 引荐外来投资的中介人为单位或组织的,奖励资金可集体分配,由单位或组织按对引进项目的贡献大小奖励有关人员;中介人为个人的,奖励资金归个人所得;中介人为专职招商人员的,奖励资金发给引荐者所在单位,由该单位自行分配。
第五条本办法由武昌区对外开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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